僑務委員會補助清寒僑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費用
一、目的:為維護僑生健康,使在學僑生傷病時醫療獲得保障,僑務委員會訂有「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另為減輕清寒僑生生活負擔,俾其安心就學,清寒僑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保險擔,由僑委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二、內容:
(一)依「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辦理。
(二)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僑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已來臺入學且家境清寒者,得檢附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校方審查符合資格,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僑委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補助對象:已來臺入學且家境清寒之僑生、港澳生。
四、申請方式:
(一)僑生檢附清寒證明文件(外文須另附中文翻譯),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健保費由僑委會補助一半。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來臺入學之僑生免附清寒證明,由僑委會補助健保費,請於註冊時提供2013年12月31日前來臺就學證明。
(三)僑生如於2014年1月1日以後來臺入學,升讀下一階段學程仍請重新提送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五、清寒證明開立單位:
(一)一般性開立單位:
1. 僑居地留臺校友會所核發之證明。
2. 來臺就學前一學程畢業學校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3. 僑居地同鄉會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4. 僑居地政府機構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5. 僑居地保薦單位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Recommendation unit authorized by the OCAC)
6. 我國政府機構開立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具公信力之個人:
1. 香港地區區議員開立之證明文件。
2. 越南地區村長、里長、黨(社、坊)人民委員會主席開立之證明文件。
3. 馬來西亞地區國會議員、州議員、市議員及村長(不含拿督)開立之證明文件。
4. 印尼地區:
(1) 經鄰長(RukunTetangga)及里長(RukunWarga)共同開立之證明文件,再由村長(Desa)或鄉長(Kelurahan)擇一署名之清寒證明文件。
(2) 由村長(Desa)或鄉長(Kelurahan)署名之清寒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本會同意核可者:
1. 香港地區:香港房屋委員會。
2. 澳門地區: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政府學生福利基金。
(2)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所屬各分會(如澳門水荷雀坊眾互助會)及所屬各社區中心(如望廈社區中心)。
(3) 澳門青年慈善會。
3. 印尼地區:廖省印華百家姓協會。
六、符合申請條件之同學,來臺前請準備好證明文件,以免影響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