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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國緬甸僑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修訂(114.10)


以下重點節錄,詳細規定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

適用對象

凡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台緬甸僑生,因特殊急難事故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核發急難救助金。

一、 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重大經濟之負擔者。

二、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天然災害,導致嚴重經濟困難者。

三、 病逝或意外死亡者。

 

發放原則

一、 本急難救助金分為以下三類:

(一)緊急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喪葬補助

二、同一事件限申請一類,且以一次為限。惟應於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寫個案通報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會進行後續訪視及評估:

一、緊急生活扶助:因重大傷病、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其他變故,致生活陷 入困境者。

二、醫療補助:因罹患重大傷病或發生意外事故,無力負擔醫療自付額者。

三、喪葬補助:在台緬甸僑生不幸逝世,家屬無力負擔殮葬費用者。

 

發放標準

本急難救助金之發放範圍為新台幣壹萬元至伍萬元,分類如下:

一、死亡或重大傷病:新台幣壹萬元至伍萬元。

二、一般意外及傷病:補助自付額50%以內且以不超過新台幣參萬元為原則,特殊情形由申請人敘明原因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緊急生活扶助: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兩萬元,特殊情形由申請人敘明原 因經本會審查同意者最高為新台幣參萬元。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備齊以下文件,寄送至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一段230巷12之7號(社團法人緬甸腊戌果文中學旅台校友會)。

一、 申請表(應由學校簽章確認)

二、 居留證影本

三、 學生證影本

四、 診斷證明書影本

五、 醫療費用單據影本或其他正式估價單據

六、 其他有利審查文件

七、 申請人或代收者帳戶資訊(戶名、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八、 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正本

 

發放方式

一、 經核定後之申請結果本會將以書面公文方式通知申請人,並以匯款方式發 放補助款項。

二、 受款人以申請人為主,若申請人已逝世,則由其在台親友或同學代收,惟 應填具切結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一、 本會保留對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及補助額度之決定權。

二、 本會得進行實地訪視,申請人不得提供不實資訊或拒絕訪查,違者除追回補助款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申請人應簽署「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倘 不同意本會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不予受理申請。

 

聯絡電話:(02)8666-8747

收件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一段230巷12之7號(社團法人緬甸腊戌果文中學旅台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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