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僑生助學金 Grants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in Financial Need
一、依據:教育部99.08.23台僑字第0990137550C號令修正「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辦理。
二、目的: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三、申請資格:
(一)凡在學僑生(不含研究所、延修生)家境清寒者,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二)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四、申請方式:
(一)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入學服務一中心提出申請:
- 一年級僑生:申請表、清寒相關證明。
- 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清寒相關證明及前一學年成績證明,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二)家長在臺設籍未滿二年,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經認定為清寒者。
(三)僑生在臺生活情形,經認定為清寒者。
(四)轉學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
五、補助金額及給付方式:
每月每人補助依教育部會計年度經費預算來文規定配合;區分兩次撥付,第一次為(一月至八月),第二次為(九月至十二月),支給年限為一年(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原則:
- 教育部依經費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核定該學年度補助名額。
- 由審查小組依背景資料積分排序核給。
-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給:
- 除了基本生活所需外,可負擔額外不必要之開支者。
- 吸煙、酗酒、賭博屢勸不改者。
- 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 有違反學校規定與無故缺席活動者。
(二)審查方式:
- 由入學服務處組成三人審查小組。
- 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助學金要點及本作業須知,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七、相關規定:
(一)僑生有偽造或提供證件經查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三)請領助學金僑生當學年度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四)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五)若背景資料積分排序分數同分者,即依據其對協助僑輔業務之推動貢獻較多者為優先考量。
(六)新生獲獎名額為員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五,若符合申請人數不足,則由其餘符合申請條件者遞補之。
八、本審查作業須知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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